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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五)

来源: 编辑: 2003/10/08 09:52:11 字体: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问:为什么说股票回购是导致企业资本变动的股利形式?为何在教材中介绍股利形式没有股票回购的内容?

  答:股票回购一般是发行股票的公司购回已发行的股份,其目的是为了为降低资本总额或因公司股票市价过低而“投资于自已的股票”。按照信号效应理论,股票回购会产生信号效应,即“公司管理当局认为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已被低估”的信号,而使公司的股票价格回升,从而使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获得资本利得。

  同时,由于公司回购股票而使公司的每股收益因此而提高,也会使公司股票价格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说股票回购是导致企业资本变动的一种股利形式,即间接支付股利。

  但是,股票回购在我国还没有被法律所认可,同时因其是一种间接支付股利的方式,因此,在我们编写的教材中未将其作为股利的一种支付形式。

  《税法》问题

  问:在计算进口货物应缴增值税时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有消费税,非进口货物应缴增值税计算中若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税,是否包含消费税,若不包含,此时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吗?

  答:在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情况下,税法规定,可以核定销售额,即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如果该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当加计消费税额。该组成计税价格与应交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相同的。详细解释请参阅《税法》教材第30页和第78页有关的说明。

  问:收回委托加工的药酒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加工单位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8万元,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是否还包含消费税额,即以加工费加上消费税的合计9.8万元×17%计算?

  答:不应当包括消费税额。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加工费就是受托方的销售额,而且税法中已经明确,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价外费用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因此,按本题中所给出的条件,计算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为8万元×17%.

  问:第38页中“四、销售特定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请解释“(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免税是免的什么税,如果免的是增值税,为什么又征收4%的增值税?

  答:免税商店是指免征进口或出口关税的商店,并不免征增值税。

  问:教材中说增值税因其属价外税,故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请给予解释?

  答:从计税原理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难以计算和把握,因此现行增值税采用了间接计算的办法,即按销售额计算税款,然后再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款。因此,增值税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外缴纳的税款,即通常所称的价外税。

  价外税是独立于价格以外的附加税,不包括在商品的价格之中,故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增值税税额。

  问: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后面又讲到四种情况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全额扣除的数额是否受到3%的限制?是否可以超过3%?

  答: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问: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坏账损失,用直接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管理费用;用备抵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年末时计提或冲销坏账准备,以减少管理费用,两种方法都使得当年会计利润增加,从而所得税也增加,为何在我看到的“税法考试辅导习题集”中都将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坏账损失作为项目,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提取坏账准备。对于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来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已提取的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当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与会计的处理是基本相同的。

  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对于以备抵法核算坏账准备的企业来说,则要分别按两个项目填列,一是在“扣除项目”中的“增提的坏账准备金”;二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这又与会计上利润表的格式有所差别。由于我们没有看到你所说的“税法考试辅导习题集”,故无法对你所说的“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法予以解释。

  问:什么是分保险业务、初保人、分保人、初保业务?教材中说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有关习题中又说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请问这里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初保人发生分保险业务以及代扣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分别是什么?

  答: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初保业务是受保人(或初保人)第一次接受的某项保险业务,与工程作业的总承包人总承包某项工程大体相当。你所说的“教材中说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有关习题中又说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两种说法是一致的,正因为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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